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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将结束野蛮生长期 第一部电子商务法草案进入三审

时间:2024-06-28 18:01:43 来源:赞声不绝网 作者:时尚 阅读:611次
摘要:继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微商务法2017年10月31日提请二审后,将结进入6月19日上午,束野审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蛮生

微商将结束野蛮生长期 第一部电子商务法草案进入三审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继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长期草案2017年10月31日提请二审后,第部电商6月19日上午,微商务法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将结进入

据记者了解,束野审这是蛮生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经过两次审议,长期草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第部电商企业、微商务法社会公众提出,将结进入草案在搭售商品、束野审押金退还等方面的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存。就此,三审稿将一并解决此类问题。

除此之外,微商等形式的电商服务也有望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已经处于世界前列,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亟待立法予以规制,下一步,需要对电子商务的实践经验以及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6月19日,一接近相关监管部门的业内人士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已经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但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案,《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将能够织出一张比较细密的、保护消费者的网。

微商品牌销售接近万亿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非常迅速。放眼望去,网购、外卖、网约车充斥着人们的生活。电子商务改变了大家的生活,让大家的生活更多彩、也更便捷。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成长中的问题,比如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捆绑销售、侵犯知识产权、支付安全、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对于这些社会普遍关注、亟待解决的问题,电子商务立法应当予以回应。

公开信息显示,电子商务法草案曾分别于2016年12月、去年10月进行了一审、二审。一审稿、二审稿均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包括三类: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该涵盖在内。

就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在二审分组审议中就曾提出,“微商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否则电子商务法实际上只是个电子商务平台条例。2016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人,品牌销售额达到5000亿元,2017年会达到8000多亿元。所以建议还是要考虑电商法能够包含元有促进、规划微商的法律条款。

而处于野蛮生长的微商该如何监管?一直是消费者最关心的话题之一。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

由于部分微商经营者为个人,是没有实体店、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信用担保的“三无”经营者,再加上商家并不是以实名制注册账户,随时可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一来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再者一旦消失,消费者很难找到对方,给维权也增加了难度。

就此,三审稿明确提出,除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经营者之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拟纳入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这意味着,今后,微商等形式的电商服务也有望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增加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与初审稿相比,2017年11月亮相的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做了一些补充和完善。草案二审稿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但是,大家仍然觉得草案二审稿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

就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不过,电子商务法是针对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去规范各方的行为,从而保障各方的权益,为此,立法既要保障电商消费者权益,也要保障电商经营者权益。比如,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总会有较大的话语权,入驻的商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以前,电子商务平台只是提供信息,现在平台的类型已经发生了很深刻的变化,他们干预了特别多的销售行为,为此,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业内人士称。

与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相比,电子商务经营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通过修改规则,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解决由此引发的争议,需要进一步研究。

除此之外,草案三审稿还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行了规范,三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法律,不能过分的偏向消费者而去损害企业、平台或者电商的合法权益,只是应该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消费者倾斜。没有平台就没有电子商务交易;没有消费者的信任,也没有电子商务交易。所以法律要维护好平台电商和辅助经营者的权利,更要维护好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责任编辑:李明徽;主编:陈岩鹏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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